南京市建邺初级中学章程

孙继伦  2018-12-20 22:05:04  点击:35826
 

南京市建邺初级中学章程

(修订稿  2018年1月30日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需要,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市建邺初级中学。

        学校译名:Nanjing  Jianye  Junior  Middle  School。

        法人代表:尚成凤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立,全民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台晔路发园18号。

        学校网址:www.njjycz.cn

        学校邮编:210017       

第五条  规模与学制:全日制六至十轨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办学理念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七条  办学目标:办“高质量、有特色的小班化品牌初中”。高质量:主要指管理质量高、教学质量高和学业质量高、综合素质高。有特色:主要指有特色项目、有特色教师、有特色学生,形成在市区内有一定知名度或有一定影响的项目、名品课程、教师和学生。

第八条  培养目标:培养品德良好、个性发展、心理健康、体魄健壮,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学力、深厚的发展性学力、良好的创造性学力的初中毕业生,为他们升入高一级学校和将来成为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打下比较扎实的基础。

第九条  校训:明德  明理  成人  成才

校风:诚实  踏实  雅言  雅行

教风:敬业  精业  厚学  厚生

学风:多思  善思  求真  求进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及权限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制定学校办学目标,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对学校的重大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负责决策,组织实施。

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遵循教育规律组织教学,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施,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根据教职工绩效进行奖惩。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7、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8、制订和完善学校的章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第十二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织职责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批示在本校贯彻执行。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干部的考核、推荐,把好干部队伍关。

3、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退休教师协会的政治领导,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4、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5、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

6、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设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办公室、总务处、信息中心、团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学校实行级部管理,三个年级各设级部主任1名,享受中层副职待遇,对本年级教师的教学、科研、德育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导。学校设有学科教研组(学科教师3人以上)、学科备课组,分别设教研组长(学科召集人)、备课组长各一名。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每周一次。校务会议对学校工作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保证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必要时经校长提议或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调资、考勤、信息、宣传、文秘及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校级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大规模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创先争优工作。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务工作。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十九条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科研、校本教研、课题研究、教师培训等工作。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国内外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及时了解教改动态,掌握教改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十条  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主抓学生管理及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安全和谐的目标。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安全检查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团委负责主持团委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团委会和团支部书记例会,听取团干部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工作。了解掌握团员中优秀分子的工作、思想、学习情况,加强对进步学生的培养,做好团组织发展工作,配合德育处开展德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到五年为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教代会的主要职能: 

1、教育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事项,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绩效工资、生活福利等方案。

3、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校级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4、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征求会员对学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向学校领导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和福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学校代表比例不超过1/3),着力于健全校长负责制,弥补教育管理“缺位”,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侧重于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良好内外部环境。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二十六条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1、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公共道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传统、国防科技、民族团结、科学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日常文明行为习惯,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2、加强以班主任、级部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骨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德育处、年级组、班主任、任课教师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实施全员育人岗位责任制。建立并认真执行德育工作检查、评比、考核和奖惩制度。

3、建立家长委员会并发挥其作用,举办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积极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军训、学农、参观、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长、家庭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理念,推进实施“分层教学、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策略,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估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教研组建设,引进课改成果,推广成功教学经验。

第二十八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教育研究,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1、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新的《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随意调课,严格按课表上课。

2、坚持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教育教学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要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用好并进一步完善学校评教评学系统。教务处做好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及评估工作。

4、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5、学校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启发诱导学生参加教师本人或其他教师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歧视后进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由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7、要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和其他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加强学校档案室建设。

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体操,组织好课外体育锻炼和群众性体育竞赛,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每年秋季举办一次校运动会,抓好女子足球、田径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和竞赛。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眼保健操和防近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卫生保洁评比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二条  重视艺术教育,上好音乐必修课,美术必修课和选修课,开展各种课外艺术活动和比赛,争取使每位学生至少学会一种艺术技能,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

第三十三条  坚持搞好劳动技术教育,开足开好劳动技术课,定期组织学生军训、学农和社会调查,培养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术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及总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加强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六章  教师和职员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要始终坚持尊重教师、依靠教师和服务教师的观念,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合同和岗位聘约,执行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修,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著书立说。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职员、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学校管理、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教职员工,按规定和程序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团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教职员工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南京市建邺初级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善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关心班级,做文雅、优雅、高雅学生。

5、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6、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建邺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建邺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审议通过后,报建邺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京市建邺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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